(2017)闽04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艳华与丁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华,丁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181号原告:崔艳华,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希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崔艳华与被告丁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崔艳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艳华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崔艳华负担。审 判 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丽敏书 记 员 许 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