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02民初1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崔艳华与丁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艳华,丁希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02民初1181号原告:崔艳华,女,1965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耀宗,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希军,男,197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原告崔艳华与被告丁希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崔艳华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崔艳华的撤诉行为并未规避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崔艳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元,减半收取计46元,由崔艳华负担。审 判 员 胡江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罗丽敏书 记 员 许 羚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