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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史玉芬、季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玉芬,季汉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5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史玉芬,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现住莱西市。被执行人:季汉新,男,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人,现住莱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史玉芬与被执行人季汉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5民初469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青岛莱西市万客来商贸有限公司应付给申请执行人张玉红案款2780元,已履行0元,尚欠案款278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培峰审判员  郝玉军审判员  宫良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吕肖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