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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7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罗某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93号被执行人罗某,男,生于1999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罗某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某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烈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