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罗某金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22执493号被执行人罗某,男,生于1999年11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依法执行被执行人罗某罚金刑执行一案,宣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3日作出的(2017)川1722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7年6月14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罗某自动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22执49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烈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侯维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