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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民初2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乔鹏、屈晓丽、乔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乔鹏,屈晓丽,乔志雄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1民初2125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娜娜,女,1985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鹏,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屈晓丽,女,1987年7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告:乔志雄,男,1984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乔鹏、屈晓丽、乔志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准许原告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10元,免于收取。审判员  魏敏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单慧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