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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3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丁xx与王x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xx,王xx,王x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22号原告丁xx,女,汉族,1972年11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王xx,女,汉族,1982年10月9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第三人王x,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委托代理人时人伟,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xx诉被告王xx、第三人王x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受理后,原告丁xx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胡雪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