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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张巡北与昭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巡北,昭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3民初115号原告:张巡北,男,汉族,1944年10月31日生。被告:昭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畛河路431号县医院家属楼下。法定代表人:乔小康。原告张巡北与被告昭顺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投资理财款8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月红利2%计算利息至退款完毕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23日、2015年4月26日原告两次共向被告投资理财8万元,约定期限均为三个月,月红利为2%。到期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退还投资理财款8万元及红利,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推脱不退还,直至今日分文未退还,现被告公司找不到人,打电话也打不通。本院经审查认为:2015年9月2日新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已将被告登记注销,被告公司已经不存在,原告起诉已经没有明确的被告,故依法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巡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圈子审 判 员  陈 君人民陪审员  张真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亭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