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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21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黄杰中与成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杰中,成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21民初2249号原告黄杰中,男,汉族。被告成凤,女,汉族。原告黄杰中与被告成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由于原告黄杰中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内交纳诉讼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免、缓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董 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秋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