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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202执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苏桂芳申请刘剑峰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桂芳,刘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02执572号申请执行人苏桂芳,被执行人刘剑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桂芳与被执行人刘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给付协议,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202民初24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兆学执行员  李 波执行员  杨立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东时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