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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与公丕宽、蹇兆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阴县交通运输局,公丕宽,蹇兆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8民初1829号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蒙阴县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公茂栋,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迪举,男,1971年12月17日出生,该局职工,住蒙阴县。被告:公丕宽,男,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被告:蹇兆娟,女,成年,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蒙阴县。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与被告公丕宽、蹇兆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撤诉。案件受理费XX元,由原告蒙阴县交通运输局负担。审判员  王珍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庆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