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6民初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与XX权、李玉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XX权,李玉优,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6民初14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龙浔镇龙东路109号。法定代表人:陈德伦,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平,男,该支行员工。被告:XX权,男,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李玉优,女,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告: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德化县浔中镇凤凰山学府路凤凰国际5号楼302室。法定代表人:杨志洪,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与被告XX权、李玉优、泉州冠益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以XX权已结清本案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0172元,减半收取计5086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行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黄佳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丁岚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