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1民初0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立民、杨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闫立民,杨文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1民初01493号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喜,该公司员工。被告:闫立民,男,汉族,1974年4月4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被告:杨文,男,汉族,1973年9月19日生,住吉林省双辽市。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闫立民、杨文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闫立民、杨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计377元,由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史永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