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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黄贤层、杨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黄贤层,杨玉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091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704371547B,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代表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贤层,男,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被告:杨玉琴,女,1967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诉被告黄贤层、杨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一、判令被告黄贤层、杨玉琴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分期手续费5600元、违约金4200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3月25日为1732.87元,另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依法判决被告黄贤层、杨玉琴共同赔偿原告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原告有权对登记在被告黄贤层、杨玉琴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2幢1808室的房产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额162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贤层、杨玉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9月22日,被告黄贤层、杨玉琴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01515262号《个人循环贷款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被告黄贤层、杨玉琴将登记其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2幢1808室房屋设立抵押,为被告黄贤层与原告签订的72501515262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项下的借款在最高限额162万元内提供担保,后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9月22日,被告黄贤层与原告签订编号为72501515262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约定原告向被告黄贤层提供个人循环贷款额度人民币113万元,有效期为36个月,自2015年9月22日至2018年9月22日止。2016年9月21日,被告黄贤层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4万元,根据编号为72501515262号《个人循环贷款额度协议》双方签订编号为270822016H004号《信用卡大额分期合同》及《爱家分期补充协议》,约定:贷款金额14万元,贷款期限为12个月,自贷款人实际放款日起算;手续费费率为使用贷款金额的4%,即5600元。首期支付手续费466.96元,还款金额为12140.96元,其余11期每期支付手续费466.64元,还款金额为12132.6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如被告黄贤层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原告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所有贷款本息全部或部分提前到期。同日,被告杨玉琴向原告出具《共同还款承诺书》一份,承诺其自愿作为“连带共同债务人”为被告黄贤层的上述借款本息等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依约发放了借款14万元,借款期限自2016年10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5日止。借款后,被告黄贤层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手续费3733.44元(截至2017年5月25日止)、违约金4200元、利息未予偿还。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相应的律师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黄贤层、杨玉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借款本金14万元、手续费3733.44元、违约金4200元及利息(以本金14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26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黄贤层、杨玉琴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如黄贤层、杨玉琴到期未履行上述第一、第二项债务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有权以拍卖、变卖登记在黄贤层、杨玉琴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红日海景2幢1808室房屋所得价款对上述债务优先受偿,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72501515262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所有主债务优先受偿的总额以最高额抵押担保金额162万元为限;四、驳回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40元,减半收取1670元,由黄贤层、杨玉琴共同负担1570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1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金梦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晓晓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一百八十七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九十五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第二百零三条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