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3民初7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与刘功茂、张天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刘功茂,张天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3民初772号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住所地:会昌县周田镇中心街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33146247994。负责人:汪俊山,系支行行长。被告:刘功茂,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被告:张天香,女,1972年9月26日出生,住会昌县,系被告刘功茂之妻。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与被告刘功茂、张天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于2017年6月12日以被告已结清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既已结清贷款本息,本案纠纷得以化解,故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撤诉。本案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计362元,由原告江西会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田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张晓建人民陪审员 廖良海人民陪审员 汪振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汉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