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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2民初8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与王润根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王润根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830号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3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754206320N。法定代表人:留献灵,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焦宜松,系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国泰,系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润根,男,1962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清,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0157415。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金刚,江西志龙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210384624。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润根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书面撤诉报告。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华力混凝土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5元,退回原告5元。审 判 长  蒋厚峰人民陪审员  赵国平人民陪审员  徐白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秀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