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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24执3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王新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王新昉,翟广寅,邢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24执350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法定代表人:邵伟被执行人:王新昉,男,。被执行人:翟广寅,男,住海兴县,。被执行人:邢华利,男,住海兴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兴县支行与王新昉、翟广寅、邢华利借款合同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据职权就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924民初5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景海审判员  吴恩普审判员  曹传宝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振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