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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执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柘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4执70号申请执行人: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佐藤良治。被执行人:柘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法定代表人:贾文超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柘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5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柘城县中西医结合医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日立租赁(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执行。因案件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550号裁决书由柘城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孟 丽审判员 马 昊审判员 吕峻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