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1执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杰与被执行人宁亚安、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杰,宁亚安,宁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81执833号申请执行人赵杰,男,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宁亚安,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宁强,地址涿州市。赵杰与宁亚安、宁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2017)冀0681民初579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宁亚安、宁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赵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宁亚安、宁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赵杰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宁亚安、宁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赵杰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执行员 王春青执行员 李 丁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 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