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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恢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孔祥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孔祥胜,刘俊霞,菏泽凯威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恢73号申请执行人东明鑫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东明县东明集镇经济园区,组织机构代码07798954-X。法定代表人张夫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志,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菏泽市牡丹区,现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孔祥胜,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刘俊霞,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执行人菏泽凯威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上海路北段(金羊汽贸以西,古月社区以北),组织机构代码06435311-2。法定代表人闻澎波,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252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孔祥胜、刘俊霞、菏泽凯威建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252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姜喜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