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1执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谢建军、李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谢建军,李利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21执字第550号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号。负责人蔡本文,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谢建军,男,1972年8月1日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李利娟,女,1972年6月22日生,汉族,株洲县人,无业,住湖南省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株洲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谢建军、李利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湘0221民初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包括查询银行、房产、车辆,调查到期债权,并核实了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等,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晓玲审判员 吴长征审判员 李 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志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