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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刑申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陈晨引诱妇女卖淫罪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京01刑申18号陈晨:你因犯引诱妇女卖淫罪一案,对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984年5月4日作出的1984年度刑字第215号刑事判决和原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984年5月31日作出的(84)中刑终字第1678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没有事实根据,没有你的口供,证人证言无效,都是同案人想摘清自己、陷害你的证言;预审刑讯逼供、诱供,原审剥夺你的法庭辩护权利、没有质证程序、没有公诉方出庭,违反法定程序;你没有参与犯罪,不知情,没拿一分钱,没有营利目的,不构成犯罪,请求再审、宣告你无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你在1984年1月19日的供述中,供认你介绍陈某、韩某与袁某发生性关系。同案犯张某(已判刑)的供述、证人袁某、陈某、韩某的证言均可证实你有引诱卖淫的客观事实和主观故意。你称被预审刑讯逼供、诱供,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你伙同张某以营利为目的,引诱女青年卖淫,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败坏了社会风气,已构成引诱妇女卖淫罪,应依法惩处。一审法院根据你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并无不妥,二审裁定维持原判亦无不当。你的申诉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你提交的材料不足以推翻一审判决、二审裁定。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本院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