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2民初2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何俊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何俊堂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2民初2230号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88657347N,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东方锦绣北城7幢303室。法定代表人:陈学琴,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何俊堂。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恒物业公司)与被告何俊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中,被告何俊堂已经履行了给付义务,原告众恒物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众恒物业公司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丰众恒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曙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严梓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