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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祥瑞陶瓷洁具城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集安市清河镇祥瑞陶瓷洁具城,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82执228号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祥瑞陶瓷洁具城。经营者李瑞祥,男,汉族,集安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集安市。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丁世超,主任。申请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祥瑞陶瓷洁具城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清河镇矿山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帐户存款扣划64714元及执行费851元,该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2017)吉0582民初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方金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