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耿可尧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可尧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118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深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可尧,男,198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深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深州市。2017年4月26日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4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州市看守所。深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诉刑诉[2017]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可尧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寒冰、满毅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可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以来,被告人耿可尧利用手机建立QQ群转发淫秽视频共61个,后被深州市公安局查获。经深州市公安局鉴定,其被查获的视频属淫秽物品。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耿可尧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耿可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深州市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深州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耿可尧手机信息截图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可尧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音像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应予刑罚。深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耿可尧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可尧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6月2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丙寅二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