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学华与石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华,石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34号申请执行人蔡学华。被执行人石营。申请执行人蔡学华与被执行人石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营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学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营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0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