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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7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蔡学华与石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学华,石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7执34号申请执行人蔡学华。被执行人石营。申请执行人蔡学华与被执行人石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石营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蔡学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石营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土地房产部门无土地房产登记,在工商部门无工商注册登记,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梅县人民法院(2016)鄂1127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时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款10万元及利息。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剑文审判员  梅学超审判员  张文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蔡 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