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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03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马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马丽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3民初436号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铁东。法定代表人:张卓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文革,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李韶山,该公司经理。被告:马丽红,女,1974年7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马丽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00元,由原告吉林市金穗肥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于秋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