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5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5执66号申请执行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1巷10号2幢2单元2-4,组织机构代码79801362-7。法定代表人:谭旭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曾以国,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君,重庆市云阳县青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人和街道长河村9组,组织机构代码:06615491-8。法定代表人:李龙华,系该养殖场副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渝0235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澳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1月0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其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经查询,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名下无存款、车辆、工商及房屋登记等财产信息。2017年1月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令。2017年6月13日,因被执行人云阳县良牧肉牛养殖场法定代表人李龙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作出对李龙华拘留15日的决定。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愿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235执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 勇审判员 刘 放审判员 李继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苏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