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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与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赵磊、邱程、赵国民、周淑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邱程,赵磊,赵国民,周淑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住所地:攀枝花市东区炳草岗大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9043589296。法定代表人:杨克伦,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钛海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证:793971711。法定代表人:赵国民,董事长。被执行人:攀枝花市金鼎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机场路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144121540。法定代表人:贺云海,总经理。被执行人:邱程,女,汉族,1988年8月3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赵磊,男,汉族,1989年9月10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赵国民,男,汉族,1961年8月28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周淑仙,女,汉族,1963年5月19日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攀枝花分行依据已生效的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2016)川0402民初29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7)川0402执95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周渝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