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民初2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文与被告马玉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马玉美,韦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民初2253号原告孙文,住承德市。委托代理人金振良,河北戴志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玉美,住承德市。被告韦伟,36岁。原告孙文与被告马玉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马玉美因资金短缺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双方约定月息二分,被告马玉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被告马玉美按照约定每个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000.00元,但一直未还本金,后被告马玉美又向原告借款50000.00元,原告又为被告提供了50000.00元借款,被告一直按照月息二分还款至2015年11月15日。2015年11月15日后被告未还原告任何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2016年1月17日被告将原告手中两张50000.00元借条收回,为原告出具了所有借款100000.00元的借条一张,原告又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原告认为,被告韦伟与马玉美系夫妻关系,应对马玉美与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款项及利息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100000.00元,并按照月息二分自2016年1月17日开始向原告支付利息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与被告马玉美、韦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在诉状中虽然写明了被告马玉美、韦伟的住址“承德市双桥区世纪城一期21号楼1单元102室”,但本院依据该住址前去送达,未能找到被告马玉美、韦伟,故本院未能向被告马玉美、韦伟送达法律文书。原告未能提供被告马玉美、韦伟的现准确住所地址,属于原告所诉主体不明确。原告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未实际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综上,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文的起诉。受理案件费2300.00元,退回原告孙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佳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