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4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2-23

案件名称

李东姣、张学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姣,张学建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4223号申请人:李东姣,男,1985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华,天津博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学建,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宝坻区。申请人李东姣与被申请人张学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交易绿洲花园22-2-302号房屋时在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预留的资金监管账户232000元并已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学建在天津市东丽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预留的资金监管账号存款232000元;二、冻结期限自2017年6月14日至2018年6月13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厚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