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与赵成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赵成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2287号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汝州市风穴办事处张鲁庄村*组。经营人刘通渠,男,1965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汝州市小屯镇小屯街*号院,公民身份号码:4104821965********。委托代理人刘占伟,男,1970年3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赵成功,男,汉族,1978年12月12日生,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诉被告赵成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已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汝州市顺达建筑租赁站撤诉。审 判 长 李俊杰审 判 员 高向鹏人民陪审员 冯小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霄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