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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敬子忠、魏龙彪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子忠,魏龙彪,赵瑞窕,陈猛,韩立伟,刘庆亚,张丽,马景平,马伟,丁文静,魏振刚,杨金花,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200号申请执行人敬子忠,男,1975年2月17日出生,住所地四川省阆中市。申请执行人魏龙彪,男,1988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申请执行人赵瑞窕,女,1988年3月19日出生,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申请执行人陈猛,男,1988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韩立伟,男,1985年12月18日出生,住所地石家庄市栾城县。申请执行人刘庆亚,男,1983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申请执行人张丽,女,1974年1月28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马景平,女,1959年6月9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马伟,男,1989年8月11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丁文静,女,1977年5月3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魏振刚,男,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所地献县。申请执行人杨金花,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住所地献县。被执行人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献县平安大街开开发带南、育才路东侧。敬子忠等十二人申请执行献县华联商厦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敬子忠、魏龙彪、赵瑞窕、陈猛、韩立伟、刘庆亚、张丽、马景平、马伟、丁文静、魏振刚、杨金花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9民初1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会启执行员  孔令发执行员  马志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