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13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林朝阳、黄金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朝阳,黄金元,黄丽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13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朝阳,男,197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相区。被执行人黄金元,男,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黄丽芬,女,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依据己发生法律效力的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19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黄金元、黄丽芬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黄金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javascript:SLC(183386,0)?)〉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黄金元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B×××××的雪佛兰牌小型汽车一辆。二、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莹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