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4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4290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与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张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4290号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芳桥街道孝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1876700K。负责人:李长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永龙,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耿强,该公司职员。被告:张琴,女,199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宜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碧桂园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与被告张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碧桂园公司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现原告碧桂园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碧桂园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碧桂园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曹宇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