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8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保与汪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汪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杨保被执行人:汪安松本院在杨保与汪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汪安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安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