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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81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杨保与汪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决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保,汪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巢湖市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皖0181执20号申请执行人:杨保被执行人:汪安松本院在杨保与汪安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并认定,汪安松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第六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将汪安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员  高家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