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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1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顺通阿凡提房产中介所与邱兆荣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顺通阿凡提房产中介所,邱兆荣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1民初1110号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顺通阿凡提房产中介所。经营者张海滨。被告邱兆荣,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顺通阿凡提房产中介所与被告邱兆荣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顺通阿凡提房产中介所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赵金凤人民陪审员  李文竹人民陪审员  姜秋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金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