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03民初10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张秀琳与何光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琳,何光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3民初1091号原告:张秀琳,女,195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何光明,男,197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被告:XX,女,1984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建阳区。原告张秀琳与被告何光明、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张秀琳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张秀琳以双方自行协商还款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秀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442元,减半收取计4721元,由张秀琳负担。审判员 吴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范佳琪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