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民初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与揭阳市宏嘉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揭阳市宏嘉炊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103民初506号原告: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仙乐二村东彩路外侧显公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103789435318M。法定代表人:杨瑞琪,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奕盛、黄伟文,广东森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揭阳市宏嘉炊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高新区3号街以北,2号街以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759235841X。法定代表人:郑银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宏嘉炊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以纠纷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付还欠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已减半预交受理费人民币1808元,由原告广东祥兴发工艺玻璃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蔡奕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