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7民初2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徐朝应与李志全赡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朝应,李志全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2929号原告:徐朝应,女,1938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重庆市合川区太和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李志全,男,196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徐朝应诉被告李志全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朝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平、被告李志全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朝应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每月给付赡养费600元,医疗费由各子女平均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与李学万系夫妻关系,婚后共生育5个子女,各子女均已成家。原告现已年近80岁,身体多病,丈夫李学万也已去世多年,原告的子女李文明、李志碧、李志会、李洪菊均自愿对原告尽赡养义务,被告作为原告子女之一,有赡养老人的能力,但却以各种理由不尽赡养义务。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履行赡养义务。被告李志全辩称,同意由各子女轮流照顾原告的方式赡养原告,原告产生的医药费由原告承担。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经济状况证明,经质证,被告对亲属关系证明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经济状况证明提出原告已丧失劳动能力属实,但其不清楚原告是否每月有100元的生活来源。本院根据原告举示的证据及被告的质证意见,并结合法庭调查,认定如下事实:李学万生前与原告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李文明、李志碧、李志全、李志会、李洪菊五人。原告现年近80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欠佳,现每月除105元的固定收入外,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庭审中,原告不同意跟随被告生活,要求被告每半年末月给付赡养费750元(每月125元),医疗费由各子女平均承担;被告称每月最多支付赡养费50元,另原告有存款,医疗费应用存款支付。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赡养老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本案中,原告年近80周岁,已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欠佳,每月除105元的固定收入外,无其他固定经济来源,应由原告的各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每半年末月给付赡养费750元的意见,因原告的赡养人现有五人,各赡养人原则上应均等承担赡养义务,综合另四个赡养人应尽的赡养义务,原告的赡养费与其每月固定收入之和未达到重庆市农村常住居民消费性支出(9954元/年),故原告的该项意见符合本地实际,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于原告生病产生的医疗费的承担问题,被告辩称原告的医疗费应用原告的存款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的财产,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之规定,即使原告有存款,各赡养人均不得干涉,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原告生病产生的医疗费应由李文明、李志碧、李志全、李志会、李洪菊各承担五分之一。对于被告要求由各子女轮流照顾原告的意见,因原告不同意跟随被告生活,本院认为在处理老人赡养问题时,应充分考虑老人的意见,尊重老人的意愿,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综上所述,被告自2017年6月1日起每半年的末月(每年5月、11月底前)向原告给付赡养费750元,并承担原告因病产生的五分之一的医疗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志全自2017年6月1日起每半年的末月(每年5月、11月底前)向原告徐朝应给付赡养费750元;二、原告徐朝应自2017年6月1日起因病产生的医疗费由被告李志全承担五分之一,凭正规票据每年5月、11月底前进行结算、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李志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唐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