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郭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民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903号原告:罗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被告:郭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原告罗某某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以再做考虑为由,书面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月贵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