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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022执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黄曙光、吴建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曙光,吴建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216号申请执行人:黄曙光,男,197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吴建利,男,196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休宁县,申请执行人黄曙光与被执行人吴建利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皖1022民初40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吴建利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吴建利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提取被执行人吴建利在相关部门款项人民币10100元及利息(其中含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100元不计算)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远  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义强(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