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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辖终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辖终6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成安县聚良大道北延路东西姚堡村。法定代表人:王长征。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中河中路281号905室。诉讼代表人:刘素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媛,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邯郸市正大制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与被上诉人杭州快版科技有限公司上城分公司(以下简称快版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2017)浙8601民初5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正大公司上诉称:首先,正大公司为依法设立登记的企业法人,住所地为河北省××县,故本案的被告住所地法院为成安县人民法院;其次,正大公司发布、转载相关文章等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皆在河北省××县,本案中被诉侵权行为地应为成安县,而原审法院位于浙江省杭州市,并非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及被告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被侵权人快版公司的住所地即杭州市××区可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的规定,原审法院具有对杭州市上城区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正大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正大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棉代理审判员  黄斯蓓代理审判员  李 程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毕丽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