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仕俊、王飞、许世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仕俊,王飞,许世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3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任董事长。被执行人:杜仕俊,男,汉族,1990年7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王飞,女,汉族,1992年9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执行人:许世轩,男,汉族,1985年1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杜仕俊、王飞、许世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54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许世轩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予以查封,限额200万元。(2017)豫0482民初71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佳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