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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孙静洁与王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洁,王永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058号原告孙静洁,女,1974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永杰,男,1970年9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静洁诉被告王永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静洁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请求数额20万元变更为5万元,并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静洁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静洁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5元,由原告孙静洁承担。审判员  董曾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