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5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重琦与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重琦,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102民初5957号原告:李重琦,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营口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王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棠,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李重琦与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重琦,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傅维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重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仲裁裁决书;2、判令向原告支付双倍工资396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600元;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失业金损失10000元;5、判令被告赔偿原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5616元;6、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3年7月,原告到被告处上班,工作岗位为保安,月工资为1800元,每月23日发放上月工资,工资支付方式为银行转帐支付,2016年12月30日下午,一个电话告知最后一天上班,被辞退了。被告出示的劳动合同是撕开后重新粘贴的,合同中签订的到期时间也问题。关于未缴纳社会保险和失业金造成的经济损失问题,此部分损失不仅包括未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不能正常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而自己的确有因此支付指出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费的损失,还包括社会保险的损失。虽然用人单位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直接缴纳社会保险机构,但是此直接受益人为劳动者,本质上劳动者也是此社会保险费用的所有者,也在间接控制着这部分费只是存放在社保机构的帐户而已。仲裁委对此不予支持处理,无法律依据现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庭审中,原告撤销第一项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1、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200元(1800元×4个月);2、请求被告返还服装押金570元。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请求支付双倍工资无事实依据,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原告对被告举证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鉴定其真实性。原告请求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费不是事实,原告的工作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早上8时到晚上8时,周六、日休息,根据规定主张加班事实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关于原告请求支付失业金损失未办理社保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请求无事实和法需依据,不属于劳动争议和法院受理范围。经审理查明:原告2013年8月1日入职,工作岗位为保安员。2013年8月1日,双方签订临时劳务合同,内容为合同期限2013年7月3日至2016年12月31日,从事保安工作……2016年10月19日,原告以被告为被申请人以本案诉求向沈阳市浑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以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作出沈浑劳人仲不字[2016]74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起诉来院。另查明:原告主张2016年12月30日,保安队队长杨国明打电话,通知我不用来了,因工作地点百银大厦对我工作不满意。被告则主张因原告多次违反劳动纪律,将其辞退。并提供监控录像证明原告多次在岗睡觉,违法劳动纪律及规章制度。原告对该监控录像予以认可,并自认存在违纪情况。再查明:被告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于2017年5月已重新就业。还查明:原、被告均认可原告在职期间,被告从原告工资中分两次共扣除570元,购买工装。上述事实,有仲裁裁决、劳动合同、监控录像、规章制度、仲裁庭审笔录及当事人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关于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虽然原告提供的是双方签订的临时劳务合同,但该合同具备劳动合同内容要件,可视为劳动合同。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费。原告未就该诉讼请求提供有效证据予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失业金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本案中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因被告原因导致原告无法领取失业金,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失业保险金损失的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辽宁省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其中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第十八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发放。失业保险金必须高于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原告2017年5月已重新就业。据此,被告应赔偿原告2017年1月至2017年4月期间的失业保险金损失4284元(1530元×70%×4个月)。关于赔偿原因未办理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经济损失。因该项诉讼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本院不予审理。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原告多次在岗期间睡觉,原告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及单位规章制度,被告据此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故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返还服装押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保安工作服属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应由被告提供给原告。因此,被告应将收取的570元工作服费用返还原告。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李重琦失业保险金损失4284元;二、被告沈阳市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李重琦工作服费用570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已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春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悦冉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