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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民申1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严增才、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严增才,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民申155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严增才,男,195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刚,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师俊,四川方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南溪镇文化街党校综合楼。法定代表人:李达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古强,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芳莉,四川契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严增才因与被申请人四川宜宾鑫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宇房产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严增才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错误且缺乏证明。双方从未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但二审判决却以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约定“本合同及附件共27页……”及严增才在该合同第17页、24页签字为由,错误地认定了被载明页码25-27页的内容也对严增才产生了法律效力。(二)二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严增才仅于2015年1月10日与鑫宇房产公司签订过一次合同,鑫宇房产公司单方面伪造了2015年1月9日签订的附件物业服务内容及所谓《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三)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本案一审认定事实即属错误,大前提都不能成立,不能直接适用法律经小前提推至维持原判的结论。(四)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二审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也没有经当事人双方辩论的法定环节,就直接作出了闭门造车式的判决。请求:依法撤销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川15民终1340号民事判决,对本案予以再审。鑫宇房产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所有合同是叠加在一起盖的骑缝章,足以说明严增才认为补充协议是事后伪造的理由不成立,且《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二十八条载明“本合同及附件共27页”及合同外观形式上24页和25页为双面页,严增才在一审庭审中不得不当庭承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存在。(二)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是严增才可以向银行贷款,而非必须,且鑫宇房产公司向严增才表明可以按照十年贷款额度对在银行贷款期限额度后的余款由鑫宇房产公司按照银行贷款按揭的利率贷款给严增才使用。故该合同完全可以且应该继续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再审申请人严增才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于2015年1月9日签订的日期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于2015年1月10日签订的日期不一致的问题,根据书面合同所载内容,该问题确实存在,但2016年4月1日一审开庭审理时原告严增才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审判员关于“原告方,你方提供的合同原件与被告方提供的合同是一致的。你只是向法庭出示的复印件,没有复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的提问所作“是的”的回答,以及该委托诉讼代理人就审判员“原告方,你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的时候就存在有无异议”的提问所作“没有异议。只是签订合同的时候,只签到了24页,后面的内容就我方没看,也没有注意”的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的规定,因严增才一方已在一审法庭审理中承认补充协议的真实性,一审法院认定该补充协议的真实性并无不当。关于再审申请人严增才提出二审没有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的规定,开庭审理确实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清、证据认定和正确适用法律,但二审未开庭审理并不属于足以引起再审的程序违法情形。因此,再审申请人严增才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严增才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李照彬审判员  向森辉审判员  王小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