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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11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与龚登刚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龚登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11执451号申请执行人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职权移送执行。法定代表人周亮,院长。被执行人龚登刚,绰号:小龚、小海,男,1995年1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会理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及住址:四川省会理县。本院在执行龚登刚罚金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普光红审判员  唐天成审判员  许礼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