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罗为刚与谭玥玫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为刚,谭玥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财保49号申请人:罗为刚,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白果镇。被申请人:谭玥玫,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申请人罗为刚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谭玥玫与何玉平共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驿都西路XXXX号XX栋X单元XX层X号房屋(权XXXX771)予以查封,保全限额30万元。申请人罗为刚以其单独所有的号牌为川AXXK**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罗为刚因与被申请人谭玥玫��间借贷纠纷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谭玥玫与何玉平共有的位于龙泉驿区大面街道驿都西路XXXX号XX栋X单元XX层X号房屋(权XXXX771),保全限额30万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罗为刚单独所有的号牌为川AXXK**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期限为二年。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罗为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