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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603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8-07-10

案件名称

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谢居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居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兵0603执175号申请执人: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站二路东一巷226号乌鲁木齐化工市场B3-1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0100795767714Y。法定代表人:付友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付丽,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谢居英,男,1969年06月29日出生,住玛纳斯县。本院在执行新疆博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居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2017年6月14日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2017)兵0603执175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曹永利审判员宋文彬审判员黄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常慧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