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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269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赵建新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赵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269号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新建南路127号。负责人:陈龙,行长。被申请人:赵建新,男,195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杏花岭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16476.1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提供了被申请人赵建新名下位于太原市新民三条6号2幢1单元5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00××50)的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建新名下位于太原市新民三条6号2幢1单元5层1××号房产(产权证号:00××50),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晋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媛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业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