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邢清桥与孙艳旭、孙宝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清桥,孙艳旭,孙宝来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627号原告:邢清桥,男,1969年03月03日出生,汉族,现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孙艳旭,女,1987年05月25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孙宝来,男,1965年11月03日出生,户籍地北京市昌平区。邢清桥与孙宝来、孙艳旭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1月06日立案。原告邢清桥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邢清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清桥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邢清桥负担。审 判 长 黄 莹人民陪审员 李长清人民陪审员 张光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霞 关注公众号“”